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发布者:田成祥发布时间:2022-11-19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全校师生医务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品品种目录》《****品种目录》《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等目录中的所有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校内运输、储存、使用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校内运输、存储、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牵头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全程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协助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全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三)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在校内的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管控类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参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

(四)下沙校区、文一校区、东岳校区、下沙东校区及青山湖校区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本校区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一)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计划执行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督检查、安全防护等。

(三)实验室负责人、指导教师为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经常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负责实验室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做好采购、使用、分类、存储、台账登记等过程管理工作。

(四)实验室工作、学习(含实习、参观等)的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实验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对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储存、台账登记等管理过程和自身安全承担相关具体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验用危险化学品须通过山东大学实验耗材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购买,所购产品应包装完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

第八条  采购剧毒品、民用爆炸品、麻醉类药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由所属二级单位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公安处审批。采购易制爆,第二、三类易制毒等管控类化学品,通过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所属二级单位审批。

第九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按需采购、随用随买,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购买数量,不得在实验室内大量囤积。

第十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校园须经公安处批准、备案,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服从校园管理。需单独运输的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应装入安全器具。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实验室指定专人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记入管理台账。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确保具备符合要求的储存场所,配备相应安防技防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范。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及存储量较大的单位应建设符合标准的化学品暂存间,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储存,并安排专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须统一集中保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第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民用爆炸品单独隔离、**存储、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根据其特性进行分类保存,不允许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要放置于专用存储柜,严格按类别分类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及安全界限设定危险化学品最高储存量,原则上不能超过一月的使用量,储存总量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可按50平方米为标准,最高储存量以实验室面积比确定。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存储柜均须张贴有危险化学品清单,并及时更新,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清理,实时维护管理系统的危险化学品台账,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冰箱须满足防爆要求,严禁使用无霜型冰箱存放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标识明确、密封可靠。

第十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科学合理放置并固定稳妥,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同一危险气体的钢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分类保管,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涉及使用氯气、氢气、甲烷、乙炔等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须安装通风设施和合适的气体监控报警装置;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CO2的较小密闭空间,须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审批、登记制度,领取、使用危险化学品须登录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建立使用危险化学品房间动态管理台账。禁止长期不进行清理或危险化学品库存超量的单位继续购买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仅限用于教学、科学研究,应按量取用,需要临时存放的,应指定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可靠的存放地点,严禁随意摆放在实验台或试剂架上。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放入专用储存柜,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实验项目制定、实验室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开展实验前,使用人员须认真阅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了解所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实验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

第二十三条  使用管控类化学品或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时,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发生化学品撒漏,应做好个人防护,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适当方法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上标签应保持完整清晰;自配试剂应粘贴有名称、主要成分浓度、配置人和配置时间等信息清晰的标签,严禁危险化学品敞口摆放;原则上禁止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

第二十五条  教学实验中,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不使用或少使用管控类化学品。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培训和指导,保证整个实验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保存良好且不影响使用的闲置危险化学品(管控类化学品除外),实验室可通过管理系统申请校区内部调剂,有意向的实验室根据公布的待调剂化学品信息申请调入。调剂完成后,调入实验室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保管、使用调入的危险化学品并做好台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高压气瓶使用台账,在使用时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气瓶应标明气体名称、检验合格标识、使用状态等信息,实验完毕关闭总阀。禁止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要做好退休、离岗教职医务员工和学生离校交接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账物相符、无不明遗留化合物和危险试剂。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以源头减量化为原则减少危险废物产生,按照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分类回收、规范管理。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化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台账、处置做到全流程动态智慧监管,高效、精准把握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分布情况,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加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采购种类、数量、分布和台账记录的实时信息监管;实验室根据学校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管理要求,从采购源头对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进行把控,及时完善、更新源头管理数据。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管理责任不落实,台账登记不规范、不完整,账物不符的,相关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实验室关停整改、停止该实验室管控类化学品采购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非法采购、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df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