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尽可能地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
二、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的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份或免予赔偿。
三、凡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的要求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缺失。
四、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有关人员鉴定或有关负责人核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由于其主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
五、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由于某种情况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2)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
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处分和开除。
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除计算修理费以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计损失价值;
(4)对于损坏,丢失的零部件确无法修、配,致使仪器设备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应按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减除残值确定损失价值。
八、损坏丢失仪器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按各人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
九、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损坏丢失赔偿单,由实验室主任或有关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十、对于不认真遵守实验室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酌情赔偿;对于隐瞒不报者,除赔偿维修费用外,还对责任人按维修费用给予加倍罚款或200-500元罚款(以大数额为准)。
十一、使用仪器应及时登记,如发现不登记,前两次进行提醒,第三次将处以100元的罚款。仪器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发生仪器失窃,毁坏者,通过实验室讨论后给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从该岗位上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