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6-07浏览次数:3684

   为更好地对学生延长学习年限进行管理,使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顺利毕业,根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杭电本[ 2017 ] 179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而延长学习年限的本科学生。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以一学年为单位,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二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申请手续
对于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所茯得的学分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学生,可于标准修业年限结束学期放假前(具体时间以教务处每年发布通知规定时间为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家长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时,必须附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个人学习计划。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延长学年,按退学处理。
三 、延长学习年限有关的毕业、结业规定
1、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准予毕业。
2、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尚有课程不及格未茯得学分,若所获得学分数达到或超过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的90%者,予以结业。结业后,学校给予一次重新返校重学机会,返校重学办理程序参照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3、延长学年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耒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者,作肄业处理并予以退学,经本人中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四、延长学习年限缴纳的费用规定
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数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收取专业学费,并按实际修读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在标准修业年限内修完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分数而延长学习年限的,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若上级部门有新的文件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
五、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日常管理
经批准允许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班级,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和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正常参加学校的教学管理活动,按时选课上课,否则将按照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在学校学生宿舍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校内住宿。如果学校学生宿舍资源不足或学生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校住宿者,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中请,经学生处批准后可在校外住宿。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杭电教〖2008〗147号同时废止。